四、小分队奖励范围及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的招商小分队的奖励标准为: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的,奖励1万元;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且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且到位资金在3亿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表彰人员各1-2名。
五、服务优质单位奖励范围及标准。根据年度内招商引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企业评议等结果,在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评选服务优质单位6名,分别奖励5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
第八条 招商引资工作奖金、考核费用、会议经费等由市财政局从招商引资发展基金中列支,划入运城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算中心专户,按照市委、市政府表彰文件及时兑付(奖金按最高标准兑现,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对未能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做检查;对连续三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调整。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条 考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个环节出错,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考核对象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有关资料的,提出批评;对拒不改正不接受考核的单位,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虚假招商引资材料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除撤销其奖励外,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运城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原《
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运发〔2006〕2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