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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2008)

  (二)材料准备。被考核对象按照《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说明》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供考核组认定。
  (三)考核审查。听取情况汇报。由被考核对象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汇报;审查档案材料。主要看项目名称是否与工商注册所登记的名称一致,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和真实,对无正式发票确需认定的材料要邀请有关评估师进行现场评估核实。
  (四)填写表格。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填写招商引资有关表格及汇总表,并由考核组组长及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对招商引资工作服务部门进行考核
  (一)听取汇报。由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汇报。
  (二)评议方法。邀请有关客商进行评议,评议采取无记名测评等方法进行。
  三、汇总整理。由市招商办对各考核组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奖励意见,经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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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对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指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招商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实际到位资金并结合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凡没有完成项目任务或建议计划的单位不得进行奖励。
  对于项目任务(包括扩建项目),县(市、区)、开发区引进一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开工项目视为完成任务;市直单位引进一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开工项目视为完成任务。
  一、县(市、区)奖励范围及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的县(市、区)的奖励标准为: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的,奖励5万元;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且到位资金在10-20亿元的,奖励10万元;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且到位资金在20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个人表彰(市委、市政府表彰、评模等形式,下同)重点表彰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名额依照上述层次分别为6、8、10名(表彰人员由被表彰单位确定,下同)。
  二、开发区奖励范围及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的开发区的奖励标准为: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的,奖励3万元;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且到位资金在7-10亿元的,奖励6万元;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且到位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12万元。表彰人员分别为2、3、4名。
  三、市直单位奖励范围及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的市直单位的奖励标准为: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的,奖励2万元;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且到位资金在5-10亿元的,奖励5万元;凡完成项目任务和建议计划且到位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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