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运城市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31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借鉴外地招商引资工作经验和做法,结合运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招商引资再动员大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责任,优化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两基地一中心”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原则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原则;
三、注重实效,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项目任务与建议计划相结合的原则;
五、到位资金与固定资产投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考核单位是指各县(市、区)、开发区,下达招商任务的市直单位、专业招商小分队和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
二、非考核单位是指没有招商任务,但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类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于年底前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到位资金及对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情况。其中,项目任务的投资标准严格执行运办发〔2008〕7号文件精神;到位资金是指从运城市境外引进的资金;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主要指有关职能部门对于招商引资的政策扶持和工作支持。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步骤
第五条 考核方法
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月一统计,一季一汇总,半年一检查,全年总考评办法进行。考核工作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对等方法,全面准确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步骤
一、对县(市、区)、开发区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一)组成考核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确定一名副秘书长牵头,市招商办具体承办,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抽调公道正派、懂业务的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相对稳定,并接受相关知识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