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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运城市委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进行政治理论测试的暂行规定

中共运城市委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进行政治理论测试的暂行规定
(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 2008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干部理论学习与选拔任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动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的工作,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治理论测试工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环节,一般在考察后备干部期间进行。确因工作需要,拟提拔对象不是后备干部的,也必须进行政治理论测试。
  第三条 政治理论测试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等。
  第四条 政治理论测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治理论测试题库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建立和管理。测试试题由组织实施理论测试的单位从市委组织部题库中调取试题组题。
  第六条 政治理论测试采用集中闭卷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一次测试低于60分的,一个月内要重新进行测试;第二次测试成绩仍低于60分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政治理论测试的结果作为选拔后备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测试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后备干部;无故不参加测试的,也不得被确定为后备干部。对因故不能参加测试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待参加测试且成绩合格后,再研究确定。从后备干部名单之外选拔任用干部,也要进行政治理论测试,成绩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测试的,取消任职资格。
  第八条 政治理论测试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列为后备干部的,每年要进行一次测试,成绩不合格的,要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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