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建立健全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重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联网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依法进行行政复议,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
4、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的监管。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等规定,严格对“小金库”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强化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股权交易的监督。
5、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整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外派监事会的力量,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以及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监督。
6、加强对煤焦及矿产领域、农村基层等方面的监督。开展对煤焦及矿产领域证照审批、资源整合等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完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处分决定和处理措施执行到位。加强对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政策、落实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农村土地政策、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纠正支农惠农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1、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廉政谈话、函询等制度。拓宽党员监督渠道,推进党务公开,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建立健全党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2、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
3、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视审计结果运用。支持公安、财政、土地、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4、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5、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支持政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特约监察员制度,充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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