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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8〕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按费额计征公路养路费的客车和载客类的专用汽车征收标准由每吨每月190元调整为每吨每月220元。
  二、将按费额计征公路养路费的货车和非载客类的专用汽车征收标准由每吨每月190元调整为每吨每月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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