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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工程的实施意见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手续费补贴和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回收额的3‰增加费用补助;达到98%以上的,按 5‰给予奖励。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同时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补偿。
  (十二)落实各项支持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
  1、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按国家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发展,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十四)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向所在地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健全服务体系,搞好创业服务
  (十五)要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创业培训和服务工作平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培训服务专门机构,负责本级创业培训的实施,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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