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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工程的实施意见

  (五)引导和鼓励各类群体创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既要支持本地人在当地创业或走出去创业,又要吸引优秀人才来本地创业,引导外出务工者回乡创业。同时,要鼓励具有专业知识、技术和技能的人争先创业,成为“能人创业”、“知识创业”的示范者,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自立自强,成为“青年创业”的引领者,鼓励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经商,成为“劳务创业”的带头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成为“民生创业”领创者。
  三、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广泛动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国际劳工组织《SIYB中国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培训机构参照标准和评分基准,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经定期公示后,并向社会公布。
  (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按照“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国际项目技术标准和管理模式组织教学,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以下简称有创业意愿人员),重点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等方面的培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规范和参训人员考核验收评估办法,对培训结业学员经考核验收评估合格的,发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八)要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经省组织培训的教师的骨干作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不断提升创业培训教师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师资选拔范围,逐步将具备企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大专院校教师、企业成功人士通过培训后吸纳到创业培训教师队伍中来,改善师资队伍结构。要切实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选拔、培养、管理和各定点培训机构教师的派遣工作。
  (九)鼓励大专院校按国家和省创业培训的要求,成立相应机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估、认定后,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就业培训,培训结业经验收、评估合格者,发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组织创业培训的大专院校可按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培训补贴。
  四、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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