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
(运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三级机构、五级网络”监管体系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通知》(晋政发[2004]7号)精神,现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完善安全监管网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隶属于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根据工作业务量及工作性质,可核定部分全额事业编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采煤、采矿企业、工业生产企业、商贸业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在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牌子,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编制2-3名,没有空余行政编制的调整全额事业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重领导,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执法。
(三)各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组建工作。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的编制由各县(市、区)在编制总额内予以调剂解决。
二、加大安全监管机构经费和设施投入,确保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