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聘执业医师的执业注册手续和执业地点、范围的变更手续,由县卫生局和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办理。
3、受聘执业医师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的《湖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协议书》(见附件)。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填写《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上报省项目工作办公室备案。
5、聘用期间受聘执业医师的人事档案可委托当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也可根据本人的意愿留在原单位。受聘执业医师的户口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四、受聘执业医师的政策待遇
1、受聘执业医师在聘任期间,其工资按年均25000元标准,在扣除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后根据考核情况每月发放一次。没有达到所在乡镇卫生院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补齐。县卫生局负责将受聘执业医师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并参照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同类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标准按期缴付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不低于20万元保额),其中个人缴纳和单位支付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2、受聘执业医师在聘任期间,参加所在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享受编制内职工的绩效奖金,所需经费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承担。
3、受聘执业医师在聘任期间和聘任期满后继续留在卫生院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同时可享受乡镇卫生院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惠政策。
4、受聘执业医师在5年聘期结束后,本人自愿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经考核合格、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岁以下(1968年以后出生)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优先录用,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管理,优先聘任工作岗位,享受编制内人员同等待遇。
5、受聘执业医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由市(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6、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受聘执业医师,可根据乡镇卫生院的需要聘任为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
7、受聘的执业医师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未满5年的,从离开之日起,不再享受招聘执业医师的相关政策待遇。
五、项目经费的核拨
对受聘执业医师按每人每年2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专项用于受聘执业医师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项目经费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招聘名额计划下拨到各试点县市卫生局,由县市卫生局扣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逐月发放给受聘的执业医师。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