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属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有关审批机关未核发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将视为相应的审批机关已经表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5、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接受有关审批机关的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6、申请人认为审批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移送处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在移送的第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服务中心应于收到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7、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核发后,有关审批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审批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8、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依托我市现有网络审批系统,建立全市统一、上下联动的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和统一公开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优惠政策和行政审批免费代办等服务的依据。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作出具体规定。
(七)告知承诺制的拓展应用。
为进一步加快项目生成落地速度,更好地促进项目建设,对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或投产前需要办理的相关审批事项,可参照标准厂房建设按告知承诺制的办法办理。
(八)本规定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列表
附件二:区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列表
附件一:
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
(71项)
一、市农业局(1项)
1、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市林业局(1项)
1、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
三、市文化与出版局(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