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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4、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属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在承诺时限内有关审批机关未核发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将视为相应的审批机关已经表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5、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接受有关审批机关的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6、申请人认为审批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移送处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在移送的第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服务中心应于收到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7、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核发后,有关审批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审批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8、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依托我市现有网络审批系统,建立全市统一、上下联动的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和统一公开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优惠政策和行政审批免费代办等服务的依据。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作出具体规定。

  (七)告知承诺制的拓展应用。

  为进一步加快项目生成落地速度,更好地促进项目建设,对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或投产前需要办理的相关审批事项,可参照标准厂房建设按告知承诺制的办法办理。

  (八)本规定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列表

  附件二:区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列表

  附件一:
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
(71项)

  一、市农业局(1项)

  1、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市林业局(1项)

  1、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

  三、市文化与出版局(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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