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内容和形式
1、告知的主要内容:(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2)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3)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相关表格;(4)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形式。审批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年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批准或许可。
(五)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涉及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时,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并进行解释和填写辅导。
2、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
3、各审批机关收到告知承诺文书的必备材料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按规定核发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1、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制度,兑现政府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承诺,并提供优质服务。各部门诚信行政和诚信服务列入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和机关效能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具体考评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效能办制定。
2、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生产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