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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02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龙政综[2002]469号)颁布实施以来,在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实施情况,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该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修订为《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龙政综〔2002〕469号)一并予以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
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突破审批运作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决定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条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示的行为。“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涉及企业设立或开业前置审批和企业、法人和公民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文书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审批机关,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由各审批机关制作和发放。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审批机关颁发证件的凭据,一份备办理相关事项时使用,一份申请人留存;承诺必须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文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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