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或年检时,查验《社会保险登记证》,督促未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年检时,要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缴纳社保费作为审核依据,督促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无故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应按司法程序协助司法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账户中强行划转和征收社会保险费。
各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改制时,要督促改制企业的做好社会保险续保工作,保证其从业人员在改制中不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否则不予审批;在审批新组建企业前,要把全员参保作为前提条件。
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督促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保任务,检查所属企业参保工作,对不积极参保的依法采取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惩治措施。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非公经济单位参保不良行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并作为证书续期的依据,促使未参保单位积极参保。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公用客管部门,在办理非公有经济单位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时,要查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督促未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文教卫生部门要对本系统内的民营非企业单位(如学校(院)、医院、文艺团体等)参保加强管理,在审验此类单位的从业资格时要核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督促未参保的单位积极参保。
各级安监部门在办理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检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要将非公经济参保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和证书续期的主要依据之一。
各级审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出租车、货运车主参保工作,在车辆年检时查验《社会保险登记证》,督促未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广电部门在审查播发各类招生、招工等涉及用人用工广告时,要审核相关单位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15号)监督力度,对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合法性的审查,杜绝不利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出台。
各级工会、工商联、证券办等部门要动员督促所属成员单位参保,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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