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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办法
  1、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照企业职工参保的办法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并按缴费水平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档案托管由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按照先托管档案、后参保登记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参保地和档案托管地必须一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2、对于尚未参保的单位,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已参保但没有全员参保的单位,要为本单位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
  3、从2008年8月起,凡新成立的单位,要在成立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对新招用的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从招用的当月起办理参保手续。
  4、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参保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缴清,并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5、缴费费率按照现行已出台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确定。缴费基数按各类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按照统筹层次范围内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其中低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确定)的人员,可按不低于统筹层次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总额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6、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与当地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关系的,可据此享受一次社会保险参保补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措施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要树立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领导,把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将此项工作作为实践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全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战略性工程下大气力抓紧抓好。要常抱忧患意识,组织和领导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将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为社会稳定消除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工作所需经费,经费不足的同级财政可适当给予支持。
  (二)要切实加大参保宣传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经常化、专业化、通俗化、多样化宣传力度,提高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保积极性和自觉性。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建立一个完善和统一的、独立于企业外的、管理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不同经济成份从业人员都能获得同样的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使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认识到,缴纳保险费是应尽的法律义务。积极参保,不仅是保障正常生活解除后顾之忧的大事,更是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大计。
  (三)要建立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需要有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实施,市人民政府已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评体系。各级政府也要实行参保扩面责任制,3年内要按年度制定参保扩面计划,以责任书形式下达参保扩面指标,要定期召开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保扩面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解决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保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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