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将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基本社会保障覆盖率列入“构建和谐社会考核指标体系”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把推进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保与实施社会保障惠民工程结合起来,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从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用工数量较大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开始,通过重点带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逐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从2008年起到2010年至,全市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参保达10万人以上,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全员参保。2008年全市完成3万人以上,2009年全市完成4万人以上,2010年全市完成4.5万人以上。到2010年末全市基本社会保障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参保的范围和办法
(一)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项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各类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灵活就业人员是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