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产业活动的法人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职能划分与具体分工,由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制定。
六、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基础工作
从我市服务业发展特点出发,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尽快研究制定出能够反映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及相关实施办法。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考核体系,加大对各县(市、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中服务业的权重,引导各地大力发展服务业。
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建立和制定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及信息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制定。
为满足当前服务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需要,由市统计局会同涉及服务业产业活动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一次服务业大调查,为认定和划分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标准,确定全市服务业总体抽样框和抽取样本量提供科学依据。
七、依法统计,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和区域统计原则,所有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相应的主管部门及时、如实地填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市直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抓好本县(市、区)、本系统、本行业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发布服务业统计数据时,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数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附:运城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名单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运城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