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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八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九条 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所辖地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数据及时审核。
  第十条 完成当期目标任务的县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的,全部由市级统筹解决;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出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缺口部分由县区财政安排50%的资金解决,其余50%从其留存的积累基金中弥补支付,留存积累基金用完时由县区财政全额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区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的一部分,留存县区管理。留存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完成当期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出现收不抵支的部分支出、缴纳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和本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调整待遇支出。留存积累基金需要使用时,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向省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省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财政解决。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在每月10至15日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签领手续,再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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