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和《广元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已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废止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
广元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广元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
广元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和《
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抗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五统一”原则,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