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隐患的,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1、未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防控职责不清,没有落实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
2、未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的;
3、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不到位,技术支撑和村级防疫员体系不健全,工资待遇未落实的;
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杀、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落实不到位的;
5、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
6、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
(二)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未按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不达100%的;
3、未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
(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未组织开展动物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2、未按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3、未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4、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未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5、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报告职责,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
6、对动物扑杀、销毁等疫情扑杀措施未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的。
(四)其他有关部门
1、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