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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杀、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经费和基层人员的工资待遇,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大工作体系。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畜禽扑杀补助政策,落实防控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经费和设施(场所)。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按规定报告疫情,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杀疫情。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乡(镇)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达到100%。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测报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等工作,按照县、市的统一部署落实好应急预案所需人员、经费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防控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免疫、疫情监测以及落实检疫、监督、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兽医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动物疫情,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生物制品供应,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养殖、免疫档案;协助卫生部门积极开展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做到信息互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工商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超市等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责任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章行为。
  3、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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