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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价格监管,防止不合理的价格上涨。把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控力度和出台时机,继续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少数市场影响大的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从严控制下游产品涨价范围和幅度,对纳入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监审、跟踪检查。切实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突出价格监管重点,继续组织开展涉农收费、教育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工作,严禁趁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
  三、继续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建立和完善反映资源稀缺和补偿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机制,对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要进-步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疏导电价矛盾,保证电力供应;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积极推进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的征收和监管,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要求,清理、规范和完善涉及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等收费政策,研究提出我省建立水能、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补偿的实施办法。
  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去》的规定,打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商品以及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在价格上涨较快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也要加强监测,规范经营企业价格行为,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督促经营者降低成本,严格控制调价幅度,严禁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在出现突发事件时,要及时依法启动价格干预措施。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积极倡导经营者按照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自主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引导企业诚实经营,信守承诺。
  五、解决好涉及民生的价格问题
  (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免收具备免收条件的收费项目,降低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收费项目,坚决纠正查处越权审批、擅自设立、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行为。
  (二)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政策。进一步研究价格上涨对低收人群体和低保边缘人群的影响程度,建立和完善根据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动态补贴的长效机制,加大补贴力度,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受到影响。在出台政策性调价项目时,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帮扶措施,缓解价格上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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