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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安定和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价格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更加紧密,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面临着诸多挑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努力把物价涨幅控制在经济社会发展可承受范围内,为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一)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分析预测。逐步健全信息通畅、反应灵敏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密切注意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准确把握价格走势,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定期分析价格形势,努力提高价格监测分析的前瞻性和价格调控的预见性。特别要加强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农资和成品油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供应的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分析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运行情况,密切关注各州、市的动态,为及时采取保障物价稳定的各项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二)加强农业生产,提高自给能力,为稳定物价夯实良好的物质基础。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全面落实各项补贴政策措施,确保耕地面积和粮油播种面积总体稳定,努力增加粮食产量,建立和完善扶持生猪、奶牛稳定生产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粮食、生猪、烤烟等重要农产品的成本收益调查分析,密切关注农民种粮及饲养生猪的收益增减情况,及时反映出现的问题。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高产稳产农田和基本农田建设规模,扩大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扶持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按照国家的要求逐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加强对化肥企业煤、电供应的协调,确保化肥正常生产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抑制化肥等农资价格的上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化肥淡季储备补贴办法,适当增加省产尿素储备数量,扩大对边远县尿素的定向供应,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
  (三)建立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积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建立和完善以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成品油为核心的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在继续加强粮食储备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食用植物油、猪肉、化肥等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完成储备任务。各州、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建立州、市级猪肉储备,及时研究完善生猪储备政策,扶持和依托具有产、供、销能力的经营龙头企业,在增加养殖、保障市场供应的基础上,相应承担政府生猪活体储备职能。逐步建立与价格调控要求相适应的价格调节基金,保持相应规模,形成长效机制。有条件的州、市可以根据区域性价格调控的需要,建立相应规模的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调控区域市场粮食、副食品、资源性产品等价格。当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时,可运用调节基金,通过限价、实行差率控制和临时价格补贴等措施,平抑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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