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2)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完备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和监管机构工作机制和运转条件。
(3)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4)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动态,指导、督促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做出决策。
(5)本辖区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事故时,及时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工作。
(6)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导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
(2)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会同其他分管行业工作的副职领导),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5)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规组织查处事故责任者。
(6)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和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并督查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
3.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和整改措施,督促检查重大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及时部署、检查和总结分管部门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规组织查处相关事故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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