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提交规划相关证明材料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8〕211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未能提交规划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准予上报的请示》(温安监管〔2008〕1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的要求,无论在城市规划区还是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划许可材料。同时明确“对于未取得或者遗失规划许可法定凭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为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办理或者补办规划行政许可手续”。我局在制订《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8〕59号)时鉴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废止,对未能提供“一书两证”的,已简化要求企业提供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或当地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证明;对租赁用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简化要求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出租土地范围内设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证明。这一要求也完全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9月14日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文件精神。为此,未能提交土地规划证明材料的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规定要求。
你市半数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法取得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证明材料,原因是多方面的,请与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沟通,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该类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时,暂不要求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要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下一轮换证前提交规划行政许可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规划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