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派的具体要求
1.派出单位要把农业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看成是本单位的份内工作,是单位工作的延伸,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同时,对下派科技特派员的家属要给予关心和照顾,使他们能安心开展科技服务。经派出单位批准、接受单位同意,技术人员可兼职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2.为满足农产品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多方面科技人才的需求,在下派农口以外的科技特派员时,由本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提出选派方案,有关单位要给予全力配合搞好选派工作。
3.对有市级及以上下拨补助经费的项目,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要按要求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
4.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科技开发项目积极给予申报,并尽力帮助争取项目资金的扶持。
5.有关乡镇、村要为科技特派员下村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农业科技特派员在驻点村食宿不便的,所在乡镇要负责提供食宿条件。乡镇、村要确保农业科技特派员能够专职从事科技和流通服务工作,未经市、县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抽调科技特派员去搞计生、收费、检查评比等与科技无关的工作。
四、享受的政策和待遇
为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更多的优秀科技人员投身到科技服务工作中去,对下派的科技特派员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职农业科技特派员的原职务(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工资、福利、奖金等)、编制在下派期间给予保留(原单位不得进人顶编),不影响正常的调资和职称评定。服务期未满的,在不违背服务协议的前提下,如本人申请,经本级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同意后,仍可回原单位工作。
(二)在职农业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视同在岗人员,由本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和接受单位共同组织进行。优秀指标一律不占原单位的指标,由人事部门单独划出一定的比例,统一使用。
凡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合格的,在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时给予测评加分;实绩突出,考核优秀的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有关条件的,予以提拔重用或列为相应级别的后备干部。具体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制定。
(三)农业科技特派员取得的科技推广成果,提交科技成果主管部门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审、奖励。
(四)派出单位要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大力支持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各级派出的科技特派员在驻点村开展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独资兴办实体或与农户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所需的启动资金不足部分,所在乡镇的农业银行营业所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认真考察积极支持,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最低档利率提供信用贷款。
(五)建立农业科技特派员奖励制度。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