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探索建立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中损害消费权益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2009年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资料报送市政府纠风办。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纠正公共服务行业中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纠正损害群众消费权益不正之风工作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市纠正公共服务行业中损害群众消费权益不正之风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牵头,物价、工商、建设、城管、广电、银监分局、信息产业办、金融办、证券办等部门作为责任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充分发挥本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责任,相互配合,搞好协作,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物价部门要严格价格审批程序,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建设、城管部门要对系统内公益经营单位的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公用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进行认真核定,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市信息产业部门要强化电信行业的指导和管理,重点关注电信行业的收费情况;银监、广电、证卷等部门要重点清除所辖行业内各种不平等的行业惯例和降低责任、规避风险、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及其条款,坚决纠正价格欺诈和违法服务行为,推进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各驻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检查驻在部门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纠风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督导检查,保证效果。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大力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经营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行风建设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在规范服务行为、收费标准方面,制定严格的制度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跟踪督导、严格检查相关公共服务行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级监察部门要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重点服务行业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定期通报、公开曝光。要通过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提高整个公共服务行业的行风建设水平,确保年内在解决重点问题上取得明显效果。
(四)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各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积极反映群众的呼声和建议。要广开投诉渠道,设立专门的电话或信箱,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投诉举报,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防止一边整改,一边又发生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现象。对纠而不改,严重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问题,要从严查处,一查到底,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领导的责任,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