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定消费或捆绑消费。坚决纠正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违背消费者意愿,指定购买产品、搭售商品,指定有偿服务,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4.设置消费陷阱。坚决纠正增值电信企业在经营移动短信业务时,未征求消费者意见强行订制、发送虚假信息诱骗订制、假借免费试用乘机订制,以及在未订制情况下强行扣费等行为;严肃查处电信、保险、银行、证券业务人员虚假告知,片面宣传,误导诱骗消费者的行为。
5.价格欺诈、违法服务。审核资费,检查其运行过程,严肃查处虚构原价、虚假降价、模糊标价、两套价格、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严厉打击证券行业中经纪人私设固定交易网点,低佣金招揽客户,以及私下接受委托代客理财等行为。
6.乱收费。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巧立名目收费、未经批准强制收费或虽经批准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暗中抬高价格从中牟利的行为,督促行业合理定价,依法收费,诚信经营。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我市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中损害消费权益不正之风专项工作,从2008年9月5日开始,到2009年1月31日结束,共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改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9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本系统、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治理工作方案,具体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搞好组织动员。
(二)集中整改阶段(2008年9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治理的六个重点问题,对负责监管的公共服务行业进行全面清理和集中整治;各相关公共服务行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收费文件、项目和标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行为。此次专项治理要开展“五查、五纠,一公开”,即查格式合同,纠正“霸王”条款;查经营服务收费,纠正乱收费行为;查广告宣传,纠正虚假欺诈行为;查经营行为,纠正强制交易等不正当行为;查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情况,纠正漠视消费者投诉的行为;全面推行阳光服务,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对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规定的文件等一律取消;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法的乱收费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群众普遍认为不合理的收费,要召开听证会,合理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