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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推进县(市、区)科技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四)切实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领导

  建立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责任制。全省各级政府要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科技工作。要切实做好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把抓科技进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推进县(市、区)科技进步。

  (十五)保障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要求,把科技投入作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投资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予以保证。县(市、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县(市、区)科技研究与应用发展费用数额要达到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3%以上。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农户投资科技的积极性,探索多元化的县(市、区)科技投入新模式。

  (十六)建立高效的科技指导与管理体系

  科技工作要逐步转变到规划引导、政策调控、综合协调和公共服务上来,切实强化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科技工作的能力,形成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科技、发改、经贸、人事、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县(市、区)科技工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局面。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科技资源向农村一线和县域经济发展倾斜,不断开发和引进本地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培养、引进优秀人才,逐步推行配备科技副乡(镇)长,加强乡镇科技管理工作,健全省、市、县、乡科技管理体系。

  (十七)加强体制与机制创新

  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有效模式,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科技特派员为纽带,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不断探索基层科技工作新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各类科技资源有效整合和各类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要鼓励科技人员与农民、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建立激励科技人员在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基层科技人员先进事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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