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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善我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群、间)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邮政信报箱(群、间)(以下简称邮政信报箱)是城市居民住宅楼房的配套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方便。
  第三条 市邮政局是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邮政部门做好邮政信报箱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城市住宅楼房时,必须同时设置邮政信报箱,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邮政信报箱的设置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房未按规定设置邮政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邮政主管部门补建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补设。已设置收发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配套设施标准设计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将邮政信报箱规划设计纳入审查内容,按照《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体标准》规定执行,并依法审查。对没有邮政信报箱规划设计或规划设计不符合规范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城市住宅楼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将邮政信报箱的设置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一并验收,邮政信报箱设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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