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宽度<1.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耕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耕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 根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对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核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