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要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把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业务工作中,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建立定期督查和考核制度,把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结合起来,将社会保险覆盖率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考核指标”,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列入部门责任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政府领导包片,部门领导包点,从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用工数量较大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开始,抓大户,带小户,以点带面,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扩面)。要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夯实社会保险扩面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要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劳动用工台账,妥善保管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要按照《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在新录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日内,到本行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缴清,并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五、加强能力建设,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