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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8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34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漳政〔2008〕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上报的《漳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修编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技术路线符合规范要求,调整后的区划可满足你市海洋经济开发和环境管理需要,同意发布实施。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区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区划确定的功能区性质和用途。

  三、你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加强对区划的管理,定时组织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并向省环保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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