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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2008年市区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2008年市区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7年、2008年市区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2007年-2008年市区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一)2007年-2008年市区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家庭收入在城市低保线以下;
  2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
  3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其中至少有1人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居住1年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2007年-2008年市区城市居民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组成。2007年-2008年,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执行;
  2实物配租面积标准,执行晋政发〔2008〕2号文件第八条规定;
  3租赁补贴的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2元/㎡·月。2007年,每户每年廉租住房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878.29元;2008年,每户每年廉租住房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943.91元;
  4住房保障标准。2007年-2008年,住房保障标准每人为:13㎡以下(含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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