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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办[2008]70号)


  主城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主城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是此次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各执法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负责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属地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切实负起专项整治的属地责任;负责专项整治期间本行政区域安全稳定,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负责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时间安排及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08年11月17日开始,至2009年2月17日结束,分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1月17-25日)。发布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召开主城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员大会。各区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层层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1月26-30日)。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危害和查处机动车非法营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5日)。按照属地负责要求,由主城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围绕重点整治区域和重点整治对象,集中优势力量,对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依法实施严厉打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2月6-17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实施检查验收和考核。

  四、整治重点及措施

  (一)突出重点,分类施治。

  --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的重点问题。一是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克隆车”。要加大路检路查,重点是加大对主城区各加气(油)站点、座套换洗点的检查力度和密度。要加强源头监管、控制和打击,严格执行出租汽车下线车辆强制报废的规定,坚决打击生产拼装假冒、“克隆”出租汽车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假证、假牌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坚决取缔,严厉打击职业“黑车”。要制订严密的打击方案,适时采取集中整治行动,果断出击,严肃查处,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三是坚决取缔,严厉整治非职业“黑车”。对返程搭载乘客的企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单位自购车、休息时间拉客赚取“油钱”的私家代步车等非专门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要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其主动放弃非法营运活动。经多次教育不改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四是坚决取缔,严厉整治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车、两轮、三轮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要本着“教育在先、处理在后”的原则,对屡教不改的依法从严查处。五是坚决取缔,严厉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的犯罪团伙。六是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各种专门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活动的“羊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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