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8〕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工作
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历史、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和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合理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开展古籍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步骤,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系统完善和行之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逐步提高全社会参与古籍保护的意识。
二、开展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古籍普查和登记工作。从2008年起,用4到5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和登记工作,了解和掌握全省各类图书馆、博物馆以及民间组织和个人收藏古籍的现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古籍进行登记造册和定级。
(二)做好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组织工作,建立《广东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广东省古籍文献联合目录》。
(三)做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各地要组织古籍藏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古籍收藏单位申报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积极争取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对获得国家和省命名的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当地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估,确保所藏古籍得到有效保护。制订重点古籍保护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做到古籍保护条件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改善收藏条件和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和培养。各地要重视对古籍保护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在古籍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兄弟省市及具有古籍保护先进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培养建立一支具备较高水准的古籍修复专业技术队伍。省古籍保护中心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全省县以上相关单位的指导以及对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有条件的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