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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公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季度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管理等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启用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决定。分别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开具《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从专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给农民工。

  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以该用人单位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限。

  第八条 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补存

  用人单位原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用于支付其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在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三个工作日内,持银行出具的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取其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该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件;

  (三)经调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用人单位持通知书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四)银行将用人单位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回执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预存、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不予通过劳动保障执法年审,通报人民银行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其单位和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类评选表彰,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曝光,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或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问责办法适用范围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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