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9号)
《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0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日
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84号)和《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19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用人单位全部农民工人数乘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确定。
第四条 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办理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开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二)用人单位应在签收《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持《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预存核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填写《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表》。
(三)用人单位在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持银行出具的预存工资保证金凭证和加盖银行印鉴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