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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三)如实统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数、时间、学分、内容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时、学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专业技术人员经其所在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因继续教育学习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培训任务;
  (三)接受所在单位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登记、检查;
  (四)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但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应当体现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新方法,按照继续教育的原则和专业科目指南,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72个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国家对继续教育规定学分制的行业,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五)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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