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报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国资委上报市政府的检查报告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批转市直有关部门。
属于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整改意见;属于企业领导班子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国资委党委提出整改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对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对反映重要问题或急迫问题加“急”字的专项检查报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抓好落实,一般要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向市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市政府国资委反馈;对不加“急”字的检查报告,也要尽快提出意见,一般要在三个月内反馈。
(四)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价、考核、奖惩时,要与市政府国资委沟通,把检查报告作为重要依据。
(五)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落实检查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进度和结果。
七、监事会的管理
(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拟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派员方案。
(三)监事会主席人选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政府任命。属于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由市委组织部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中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的代表的选拔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安排。
专职监事由市政府国资委任命,市委组织部备案。
兼职监事中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的代表由市政府国资委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市政府国资委派出,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国资委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从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条件选聘,分配到各监事会,其行政、工资等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补贴等待遇。
(四)监事会人员的工作岗位补贴等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