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四、监事会的组成及人员任职条件
(一)监事会的组成
每个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一般为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一般为4人,其中职工代表2人)组成。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1-2名工作人员。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二)人员任职条件
1.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由正县(处)级或副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正县(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副县(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政廉政,公道正派;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懂得宏观经济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其职责是: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2.专职监事
专职监事由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统计、微机和涉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奋敬业,恪尽职守;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3.兼职监事
兼职监事应熟悉企业情况,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高的文字水平。
企业(含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秘书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五、监事会的工作方式和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