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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节能减排
  主要任务:
  1.强化省“双三十”和市“双三十”工作督导检查。对“双三十”单位的节能减排项目进展情况逐一协调调度,对建设进度滞后的要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已经完成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不能稳定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2.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监管。督导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6大高耗能行业(钢铁、电力、煤炭、化工、建材、石化)中增加值低,能耗高的企业进行摸底排队。根据各县(市、区)前三季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由市监察、发改、统计等部门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全市21个县市区节能目标和工作进行预考核和全面检查。对完成任务难度较大或达不到计划进度目标的,责令其关停部分增加值低,能耗高的企业,对应关停未实行关停的企业,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电力、水利等部门采取限制措施。对全市60家重点耗能企业组织能源管理和能源统计培训,确保企业科学、准确、及时的进行能源统计,正确计算企业的能耗和节能量。督促66家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能实现在线监控和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3.严控新上“两高一资”项目。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内对高于本地单位GDP能耗水平的新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对县(市、区)执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2008年8月25日以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限(禁)批规定执行情况,对违规审批的要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4.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督导各县(市、区)实施钢铁、水泥、玻璃、焦炭、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集中拆除爆破行动方案。对列入今年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拆除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未能按期淘汰的,从2008年11月1日起一律停止供电供水,并对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通报批评。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5.推进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改造、余压余热利用等十大节能工程,督导2006年以来国家和省支持的重大节能项目建设进度。2008年10月份督查各县(市、区)节能专项资金设立和配合省、市节能监察中心节能监察情况。对《河北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邢台市“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列入本年度工程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进度逐项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建设、投运。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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