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管理,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的原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将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和途径,确保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要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尤其是要注意发挥高校医疗机构在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劳动年龄段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如果是间断缴费的,则不能合并计算年限。
第十三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本市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财政和市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后,由高校和淮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共同负担,其中:高校负担60%,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资金负担40%。
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并分别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金,从淮南市大学生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中提取,实行省级统一管理。调剂金主要用于支付超过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疑难或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以及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