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79号)的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代理收费。学生在每年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高校为其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的医疗费用。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金额,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门诊特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即: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共十三种。
第九条 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淮南市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淮南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住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淮南市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