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市境内的安徽理工大学、淮南师范学院、淮南联合大学、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淮南职业技术学院五所高等学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第二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等手续。具体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统一纳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四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其中:
(一)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2008年,中央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分类补助。即:
1、由省财政供给的安徽理工大学、淮南师范学院两所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除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外,同时按我市参保中小学生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0元予以补助。
2、淮南联合大学、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及淮南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大学生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我市参保中小学生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0元予以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省和市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关于省级财政对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市、县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917号)有关规定拨付,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