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8】9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家庭的负担,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我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五万余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解决好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切实体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当作一项政治任务,狠抓落实。
二、要精心组织,形成合力,认真实施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的责任,从全局出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财政补助政策,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地税部门要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各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参保登记、收费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及投入必要的经费,加强高校医疗机构建设等工作。
三、要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和培训,确保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任务顺利完成
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领导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动员,宣讲好这项惠民利民政策,答疑解难,引导大学生积极主动参保。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各高校有关人员的培训,把具体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快速推进大学生参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保障我市境内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8]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