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08〕188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为部分缓解供热行业因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燃煤锅炉(直供方式)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23.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煤锅炉(间供方式)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26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基本热价调整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保持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不变。
三、中电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热电厂等热电厂燃煤机组采暖用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3元/吉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