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奖励加分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依据(复印件)。
3、奖励加分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川价综〔2004〕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
4、对某些跨度较长的奖励加分只能计算一次。
二、加强检查,实事求是。年度工作目标考评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查为主、抽查为辅,适当扩大抽查面。
请各地务必于12月8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个别数据未统计出来的可先报预计数,统计出来后再及时补报),逾期者将适当扣分。
三、表彰先进,争先创优。通过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抽查后,省物价局将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评价和确定各地目标考评得分和奖项,并在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
附件:1、×××物价局2008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表
2、×××物价局2008年度调研任务完成情况表
3、×××物价局2008年度获奖励加分情况表
附件1:
×××物价局2008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样表)
责 任 人: 年 月 日
序 号
| 目 标 内 容
| 目标完成情况
| 分 值
| 加减分
| 自评得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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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查得分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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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工作目标完成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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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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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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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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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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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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