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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各市(州)物价局工作目标考评自查工作的通知

  2、奖励加分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依据(复印件)。

  3、奖励加分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川价综〔2004〕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

  4、对某些跨度较长的奖励加分只能计算一次。

  二、加强检查,实事求是。年度工作目标考评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查为主、抽查为辅,适当扩大抽查面。

  请各地务必于12月8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个别数据未统计出来的可先报预计数,统计出来后再及时补报),逾期者将适当扣分。

  三、表彰先进,争先创优。通过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抽查后,省物价局将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评价和确定各地目标考评得分和奖项,并在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

  附件:1、×××物价局2008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表

  2、×××物价局2008年度调研任务完成情况表

  3、×××物价局2008年度获奖励加分情况表

  附件1:
  ×××物价局2008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表(样表)

  责 任 人:                         年  月  日

序 号

目 标 内 容

目标完成情况

分 值

加减分

自评得分

备 注

自查得分总计

其中:工作目标完成得分

调研加分

奖励加分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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