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费用:指提供游览参观点运载服务的管理部门为保障正常接待游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借款费用:指提供游览参观点运载服务的经营者因借款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经营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借款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修理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管理部门应根据景点情况,确定运载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经营者。景区内如果存在两个(含)以上提供运载服务的经营者,应分别单独核算。不同经营者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游客量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地区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