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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价格核算;影响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 审核确定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工具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有权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基本建设投入和期间费用构成,并相应扣除经营者取得的政府补贴。

  基本建设投入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用于提供运载服务的软、硬件建设的合理支出,包括新建(扩建)项目、运载服务标示制作、安全设施投入等开支。

  1、新建(扩建)项目:指为加强和改善景点交通运载服务而新建(扩建)项目的投入。

  2、运载服务标示制作:指为介绍运载服务或方便游客而购制的各种图、表、牌、触摸屏等的投入。

  3、安全设施投入:指提供运载服务过程中消防、救护等安全设备设施以及特殊时段或危险地带使用的防护设施的投入。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交通运载服务的基本建设投入,必须具备有关部门审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资格批件和相关部门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批准证书,必须与服务量增幅基本对应。

  第十条 期间费用是指提供游览参观点运载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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